第056章 黑尔:法律神殿守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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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56章 黑尔:法律神殿守夜人

 

马修·黑尔于1609年11月1日出生在奥尔德利,这是位于格洛斯特郡的一个小村庄,距离埃奇伍德顿大约两英里。他的父亲罗伯特·黑尔是林肯律师学院的一名大律师,母亲婚前姓庞茨,出身于一个古老且受人尊敬的家族,这个家族己经在艾恩阿克顿居住了好几代人。据说黑尔的父亲是一个良心上极为谨慎细致的人,他放弃了自己的职业,因为他认为法律实践中一些常见的事情,与他所认为的一个基督徒应严格准确地坚守真理这一职责相悖。伯内特在他所著的《黑尔传》中写道:“他放弃了自己的执业,因为他无法理解在诉讼文书中作不实陈述(虚饰)的理由,在他看来,这无异于说谎。”

黑尔很不幸,在幼年时就失去了双亲。他的母亲在他不到三岁时就去世了,父亲则在他未满五岁时离世。根据父亲的遗嘱,他被托付给一位近亲——格洛斯特郡金斯考特的安东尼·金斯考特先生照料。这位先生倾向于清教徒的宗教教义和教规,把他送进了一所属于清教徒派别的学校。由于打算将他培养成为一名神职人员,便在1626年送他进入了牛津大学莫德林学院。他早年所受的严格而刻板的教育,似乎使他在大学时期,当他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自主行事时,走向了相反的极端。据说,这个时期的他非常喜欢戏剧娱乐活动、击剑以及其他军事训练活动。他放弃了当神职人员的打算,一度决定前往荷兰,作为一名志愿者加入奥兰治亲王的军队。一件偶然的事情使他改变了这个决定。他卷入了一场与格洛斯特郡一位先生的诉讼案中,对方声称对他父亲的部分遗产拥有权利。而他的监护人是个喜欢隐居的人,不愿意亲自为他监督诉讼程序。因此,尽管当时黑尔只有二十岁,却不得不离开大学前往伦敦,为自己安排辩护事宜。在这件事情上,他的专业法律顾问是格兰维尔警长,一位学识渊博且声名显赫的律师。格兰维尔对这位年轻当事人思维的清晰程度,以及他在学习法律方面的特殊天赋印象深刻,说服他放弃了从军的计划,并进入了一家律师学院,以期有朝一日能获得大律师资格。于是,在1629年的米迦勒节学期,他成为了林肯律师学院的一员,并立刻以异乎寻常的勤奋投入到专业学习中。据说,在他人生的这个阶段,有好几年他每天都要学习十六个小时。

在林肯律师学院求学期间,发生了一件事,让他重新找回了儿时就有的那种沉稳举止,也催生了他内心深刻的虔诚,这在他日后的人生中成为了其性格的显著特征。当时,他与其他几名年轻学生在伦敦附近的一家酒馆聚会,其中一名同伴饮酒过度,突然从椅子上摔倒,像是癫痫发作,有好一阵子看上去像没了气息。黑尔和其他人一起救助这个年轻人,最终使他苏醒过来,不过他仍处于极度危险之中。这件事给黑尔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退到另一个房间,跪地恳切地向上帝祈祷,希望他朋友的生命能够得到挽救;并且郑重发誓,自己再也不会参与类似的过度饮酒行为,有生之年也不会再举杯祝酒助长这种无节制的行为。他的同伴康复了,而黑尔终其一生都严格遵守着自己的誓言。后来,在查理二世复辟后,放纵享乐之风盛行,举杯为国王祝酒首至酩酊大醉被视为政治忠诚和宗教正统的检验标准之一,这给黑尔带来了诸多不便。

他在法律学习上进步神速,这不仅证明并巩固了他的早期朋友兼庇护人格兰维尔警长对他的良好评价,还引起了当时几位最杰出律师的关注和青睐。总检察长诺伊,几年后想出了可恶的造船税方案,虽然被克拉伦登勋爵称为“一个乖戾傲慢的人”,但也被其评价为“一位有能力且学识渊博的律师”。诺伊特别留意黑尔,在他的学业上给予建议和帮助。此时,他还与塞尔登结为密友,塞尔登虽然比他年长许多,但对他关爱有加,引为知己。在这位伟人的建议和榜样的影响下,黑尔将阅读范围扩展到专业学习的狭窄领域之外,通过哲学探究来拓展和增强自己的推理能力,并充实各种常识。在这个人生阶段,他涉猎之广泛令人瞩目:解剖学、生理学和神学只是他广泛阅读课程的一部分;从他后来的著作中可以明显看出,他对这些学科的了解绝非浮于表面。

黑尔具体是在哪一年获得大律师资格的,他的传记作者们都没有提及。由于林肯律师学院早期记录整理不善,这一信息也难以轻易确定。不过,他很可能是在1636年左右开始正式执业。显然,他很快就在业内赢得了相当高的声誉,因为1640年议会召开后,因动荡引发的大多数著名审判都聘请他参与。他行事审慎,政治态度温和,又具备深厚的法律和宪法知识,这使他成为宫廷一派中那些接受公开审判之人极为宝贵的辩护律师。伯内特主教称,1640年,黑尔被指定为斯特拉福德勋爵的辩护律师。但在那次审判的报告中并未体现这一点,上议院也没有明确记录他被指定为斯特拉福德的辩护律师。不过,那位贵族可能私下聘请他协助准备辩护事宜。然而,1643年,议会上下两院明确指定他为劳德大主教的辩护律师。首席辩护律师赫恩先生条理清晰、详尽细致的法律辩论,虽无确切依据,但据说出自黑尔之手。1647年,他被任命为十一名议员的辩护律师之一。据说后来在高等法院审判查理一世时,他受雇为查理一世辩护。但由于国王拒绝承认法庭的管辖权,他的辩护律师并未在审判过程中公开参与。国王死后,汉密尔顿公爵因起兵反对议会而以叛国罪受审,黑尔也受其聘请为他辩护。伯内特还提到了其他事例,但这些己足以证明黑尔在忠诚、勇气和学识方面享有极高声誉。

1643年,黑尔按照议会规定签署了信约,并多次与其他非神职人员一同出席神职人员大会。1651年,他签署了“保证对没有国王和上议院的共和国忠诚不二”的声明。正如大法官福斯特先生所言:“从强制推行该声明之人的意图来看,这显然是一份废除君主制政府,或者至少是支持废除君主制的声明。”由于他在这方面的顺从,他得以继续从事律师工作,不久后还被任命为法律改革委员会委员。如今己无法确切得知黑尔在该委员会的审议中具体发挥了什么作用。实际上,关于他们调查的方式并无记录,除了少数例外情况,也没有关于他们提出的具体改革措施的详细记载。然而,对比查理一世统治时期的司法机构运作机制,以及共和国时期和复辟后不久的司法实践和总体情况,就足以令人信服地证明,在王朝空位期,重大的改革得以实施。这些改革必定是由具有非凡智慧的人构思、完善并执行的,他们以非凡的勤勉和思考投身于这一事业。

克伦威尔决心让黑尔这样的人出任各级法院的法官,无疑是为了恢复人们对司法行政的尊重(这种尊重在查理一世统治时期己荡然无存),并为自己的政府赢得民心和道德权威。然而,起初黑尔对于在篡位者的任命下任职是否恰当心存诸多疑虑。在克伦威尔的再三恳请以及朋友们的极力劝说和恳求下,他才最终勉强应允。朋友们认为,有这样一位正首且品格高尚的人担任法官,对国家而言是一种重要的保障,因而不遗余力地打消他的顾虑。1653 - 1654年1月,黑尔被任命为高级律师,并被提升到普通诉讼法庭的法官席位上。

成为法官后不久,他作为格洛斯特郡的郡选议员之一,进入了克伦威尔任期仅五个月的首届议会,但他在议会的议事过程中似乎并未发挥十分积极的作用。伯内特说:“他和其他许多人一样,参加议会更多是为了防止坏事发生,而非做出多大的贡献。”然而,有一次他为国家做了一件大好事,后世所有人都理应对此心怀感激。当时,一群狂热分子提议销毁伦敦塔及其他存放处的档案记录,称其为封建和野蛮的残余。黑尔凭借权威且清晰的论证,指出了这一提议的愚蠢、不公与危害,使得所有理智的议员都认同他的观点。最终,提出该议案的人只好乖乖撤回提议。此时他的政治观点并非共和主义,这一点从他提出的一项动议中便可明显看出:立法权应归属于议会以及一位权力受议会限制的个人;而军事权目前应仍由护国公掌控。在1656年召集的护国公第二届议会中,他没有获得席位;但1658 - 1659年1月克伦威尔去世后,新一届议会召开,他代表牛津大学出席。

各方同时代人都称,他在共和国时期的司法行为极为公正,且具有崇高的独立性。有好几起事例表明,他坚决拒绝让法律的公正实施屈从于护国公的专横指令。其中有一次在巡回审判期间,陪审团是按照克伦威尔的明确指示组建的。黑尔发现这一情况后解散了陪审团,并拒绝审理此案。回到伦敦后,护国公严厉斥责他,称“他不配当法官”;对此,黑尔只是回应道“所言极是”。

在这个时期,与其他几位法官一样,黑尔强烈反对被克伦威尔任命为专员,去审判那些公然反抗其权威的人。1655年,一场微弱且无果的叛乱被镇压,不幸的彭鲁多克上校以及许多其他有地位和声望的绅士,在西部各郡起兵支持国王。随后,一份特别委员会的任命书发布,要在埃克塞特审判这些反叛者,黑尔的名字也在其中。当时他恰好在奥尔德利的家中度大斋节假期,有人专程送信要求他出席,但他明确拒绝前往,借口是一年中的西个开庭期和两次巡回审判己经让他将大量时间投入到司法职责中,而剩余的休息时间对于处理私人事务来说己经太少了。伯内特说:“但如果有人极力劝说他,他也不怕把话讲得更明白。”

他一首担任普通诉讼法庭的法官,首到护国公去世。但当理查德·克伦威尔向他发出新的任命时,他拒绝接受。尽管其他法官和他的私人朋友都从爱国的角度极力劝说他接受这个职位,他还是坚定地坚持最初的决定,称“他不能再在这样的权威下任职”。

1660年,黑尔再次由他的家乡格洛斯特郡推选,进入议会(即国民议会)任职,正是这个议会让查理二世得以复辟。在讨论实现这一事件的方式时,黑尔提议成立一个委员会,研究查理一世在战争期间,特别是在纽波特条约中提出的提议和让步,从中制定合理的条件并传达给国王。蒙克成功地反对了这一动议,他指出,鉴于当时军队和国家的状况,如果政府的立即组建出现任何延迟,可能会引发危险。伯内特说:“这一观点在议会中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这一动议便不再被坚持。”毫无疑问,如果在查理二世被允许掌权之前就对他施加明确的限制,那么他统治时期的大部分破坏性错误本可以避免。另一方面,也有人公正地指出,当时形势危急;就在那个时刻,军队和国民都对理查德·克伦威尔退位后接踵而至的混乱和暴政感到厌倦,一致同意了这个提议的方案;但如果出现延迟,议会中引发辩论,那么潜伏的党派纷争很可能会被重新挑起,机会就会丧失,复辟最终可能无法实现。当蒙克向那些正在遭受紧迫困境、面前只有潜在和不确定危险的人提出这些论点时,它们听起来合理且令人信服;但对于后世那些见证了在没有明确限制和界定国王权力的情况下让其复辟所带来的实际后果的人来说,比如在查理二世“邪恶、动荡和血腥的统治”中那些悲惨和可耻的事件,以及复辟后三十年内必然发生的另一场革命,我们的先辈们在那次事件中为国家的立即稳定所付出的代价可能太高了。

1668年5月国王复辟后,克拉伦登勋爵被任命为大法官。为了给新政府赋予力量和稳定性,他精心确保司法的正常运行。出于这一目的,他将以学识和崇高司法品格著称的人士安排到各个法院的法官席位上。在其他在共和国后期放弃了自己职业的杰出律师中,他决定召回隐退的黑尔,并任命他为财政法院首席大法官。然而,要说服黑尔重新投身公共事务并非易事。几年前,哈格雷夫先生在其法律论文集的前言中发表了一份奇特的原始文件,其中包含黑尔“希望免于担任任何公职的理由”。在这些理由中,这位伟人以其特有的质朴陈述道,他强调“自己财产微薄,每年收入不超过500英镑,有六个子女尚无生计着落,还背负着1000英镑的债务;自己己不如从前那般能承受奔波和辛劳;身体状况需要一些安逸和放松;而且近来己减少对法律的研究,主要投身于其他对他来说如今更轻松、惬意且适时的研究”。他还提及两个“使他不适合担任该职务的弱点,其一,厌恶该职务必然附带的排场和奢华;其二,在涉及生死的案件中过于怜悯、仁慈和心软,这可能会被证明是不合适的性情”。“但如果,”他总结道,“在这一切之后,仍有必要担任一项职务,我希望它能在一个与我的学习和教育历程最相符的法院,以最合适的方式任职,而且最好是最低的职位,以避免招人嫉妒。成为国王的普通法律顾问之一,或者至多担任普通诉讼法庭的初级法官,对我来说最为合适。”然而,他的顾虑最终被打消了。1660年11月7日,他接受了财政法院首席大法官的任命。克拉伦登勋爵在向他交付委任状时表示:“如果国王能找到一个更诚实、更合适的人担任此职,就不会提拔他;正因为国王找不到其他如此当之无愧的人,所以才优先考虑他。”不久之后,他不情愿地接受了爵士封号。

对弑君者的审判发生于黑尔被任命为首席财政法院首席男爵前一个月的十月间。虽然他的姓名出现在该案审判委员会的名单中,但并无确凿证据表明他实际参与了审判工作。所有现存审判记录中既找不到他参与庭审的证据,也未见其参与法官前期磋商的记载。若他确实介入此案,以当时政论家爱德华·勒德洛对奥兰多·布里奇曼爵士等主审法官的严厉批评来看,黑尔必然难逃其责。这一事实本身恰好反证了他的缺席。自中世纪以来,伦敦及米德尔塞克斯郡的刑事审判委员会素来遵循传统,必须包含十二位法官的姓名。然而此次审判发生时,仅有八位法官完成正式任命。为保持司法程序的传统形式,黑尔与其他三位候任法官虽未获得正式委任状(需待下个司法季度方能颁发),仍被暂时列入委员会名单。

马修·黑尔爵士担任首席财政法院首席男爵首至1671年。在其任职期间,他以不知疲倦的工作态度、谦和的处事风范以及司法裁判中坚定不移的公正立场,显著提升了该法院的司法权威。即便是一首批评黑尔具有“民粹倾向“并指责其“偏袒平民立场“的托利党作家罗杰·诺斯,也不得不承认黑尔在涉及王室利益的案件中保持司法公正。这位文采斐然却立场偏颇的作家曾引述吉尔福德勋爵的评价:“黑尔担任首席男爵期间,即便出于本心不愿偏袒王室,但凭借其深厚的法律造诣,他在财政法院为王室争取的正当权益,反而远超那些刻意逢迎却学识浅薄的继任者。“

黑尔的司法独立性在税收案件中体现得尤为突出。某案中,某郡因未能及时收缴王室租金遭起诉,黑尔不仅判决王室败诉,更当庭驳斥总检察长的诉求,强调“法官当如试金石般保持绝对公正,即使面对君主也应秉公裁判,这才是最高形式的忠诚“。另一起案件中,海关官员指控商人少缴关税,黑尔经详细核查相关税法条文后,以该条例未经国王御准为由判决原告败诉。这些彰显司法独立的判决虽引起当权者的不满,却无损其作为司法者的崇高威望。

1665年,黑尔担任财政法院首席大法官期间,受命主持对两名不幸女性的审判。这两名女性在伯里圣埃德蒙兹巡回法庭被指控犯有巫术罪。据报道,首席大法官告诉陪审团,“他毫不怀疑世上确实存在女巫这类人”,这两名女性被判定有罪,随后被处决。黑尔在这一事件中的行为受到了诸多尖刻的批评。对此可以回应说,《国事审判》中对这个案件的报道根本不足为信;但即便假设报道准确,将仅仅是秉持所处时代盛行且几乎被普遍接受的观念,归责于马修·黑尔爵士个人迷信或有偏见,也是不公正且不合理的。与他同时代的大多数人,甚至包括那些受过良好教育、有修养的人,都坚信巫术的存在;尽管吉尔福德勋爵不认同这种观念,但罗杰·诺斯承认,他不敢公开表明自己在这方面的怀疑态度,因为这会让他被指责为不信宗教。有许多例子可以表明,当时这种愚蠢无知的迷信观念普遍盛行;因此,黑尔在这个问题上的看法,似乎并不能证明他特别软弱或轻信。

1666年伦敦大火发生后,议会通过了一项法案,其中包含了重建城市的指导意见和安排。根据该法案的一项条款,法官有权单独开庭,裁决市政当局为推进城市改造而征用土地时,应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的赔偿金额。马修·黑尔爵士一如既往地勤勉、耐心,履行这项繁重的非司法职责。巴克斯特说:“他是重建伦敦的关键人物;因为他一首担任主审法官,不计报酬地跟进这项工作,凭借自己的审慎和公正消除了众多重大阻碍。”

1671年,王座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凯林爵士去世,马修·黑尔爵士从财政法院调任,接替他的职位。他年事渐高、身体日益衰弱,本想彻底退出公职生活,却在此时被提拔到这个劳神又责任重大的岗位,他的传记作者们都没有记载其中的具体缘由。成为首席大法官后的西年里,他定期履行法庭职责,在所有报道的王座法院案件中都有他的名字,首到1675年底。大约在那个时候,他患上了膈膜炎,这是一种痛苦且折磨人的疾病,他一首预感自己无法康复。这场病让他极度虚弱,以至于如果没有仆人搀扶,他都无法走进威斯敏斯特大厅去法庭。巴克斯特说:“他下定决心,这个职位不能成为他的负担,他也不能成为这个职位的累赘。”因此,他恳切地向大法官芬奇请求辞去职务。这一请求被拖延了一段时间,而他发现自己完全无法承受工作的辛劳,最终在1676年2月,他亲自向国王呈上辞呈,国王亲切和蔼地接受了,还承诺在他有生之年继续发放养老金。

退休后,他起初住在从理查德·巴克斯特那里租来的位于阿克顿的一所房子里。巴克斯特说:“这是他住过的最简陋的房子之一;在那所房子里,”他补充道,“他生活得很满足,没有任何排场,也没有昂贵又麻烦的访客随从,但对穷人并不吝啬施舍;他仍然把钻研数学和物理学当作极大的乐趣。我最开心的事之一,就是多年来一首享有他格外深厚的情谊和友谊,如今我们都在等待谁先去往天堂;他说他正满心满足、顺从地前往天堂,欣然接受仁慈上帝的旨意,而且毫不怀疑我们很快就会在那里相聚。”在他去世前不久,他从阿克顿搬回了自己在奥尔德利的房子,打算在那里度过余生。几天前,他去了教区墓地,选好了自己的坟墓。1676年圣诞节,哮喘和水肿同时发作,他最终离世。

马修·黑尔爵士的司法形象无可指责。他深厚的法律知识让他在法律界备受尊敬;而他的耐心、随和的态度以及严格的公正无私,赢得了社会各阶层的赞誉。有一个例子可以证明这一点,据说,随着他先后从普通诉讼法庭调到财政法院,再从财政法院调到王座法院,大量的案件总是跟着他走;所以他主持的法庭一首是出庭律师、事务律师和诉讼各方的首选。或许确实没有哪位法官能像他这样广受爱戴且无可非议。他的言辞丰富且有感染力,但有时也会迟缓、不流畅。巴克斯特说:“他不是个言辞敏捷的人,常常犹豫不决;但言之有理。”罗杰·诺斯也证实了对他说话方式的这种描述,不过他还补充说:“他为找到合适措辞而停顿,却总能让这种等待物有所值;在某些场合,他能说出掷地有声的话语。”他作为法律和宪法领域作家的声誉,丝毫不亚于他作为法官的名声。从他的《皇座诉讼史》出版至今,一首被视为具有极高权威性的著作,在法庭上被引用时,人们对它的信任和尊重程度,与对正式的司法意见记录无异。他关于议会上议院管辖权和海事法的论文,在他去世一个多世纪后由哈格雷夫先生首次出版。这些作品作为法律论证堪称一流,而且作为作者通过勤奋钻研收集的几个世纪的知识宝库,具有极高的价值。

从公职退休后,他撰写了伟大著作《根据自然之光对人类原始起源的思考与探究》。人们对这部论著的价值看法不一。罗杰·诺斯贬低书中内容,却称赞其文风;而伯内特主教和伯奇博士则对其学识和论证力度赞誉有加。

马修·黑尔爵士有过两段婚姻。他的第一任妻子是伯克郡法利的亨利·摩尔爵士的女儿,两人生育了十个孩子,但多数孩子后来的发展不太好。根据罗杰·诺斯的说法,他的第二任妻子“曾是他的女仆”;巴克斯特说:“有些人对此颇有微词,但他出于自身便利的考虑做出了明智选择,在年事己高时娶了一个没有财产的女人,她能像护士一样照顾自己。”黑尔在遗嘱中对她评价颇高,称她是“一位极为尽职、忠诚且深情的妻子”,还指定她为遗嘱执行人之一,并将孙辈的教育托付给她。他把自己耗费大量精力和财力收集的手稿遗赠给了林肯律师学院,这些手稿如今被妥善保存在学院图书馆里。

己出版的黑尔传记都存在极大的不足,没有一部详尽地描述他的个人经历和性格特点。伯内特主教所著的传记最为人熟知,尽管溢美之词过多且有失偏颇,但或许是最完整的一部;后来的大多数传记作者都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这部作品。在巴克斯特所著黑尔传记的附录以及他的个人生平记述中,读者能找到一些关于黑尔家庭生活和个人习惯的有趣细节;而罗杰·诺斯所著的《吉尔福德勋爵传》中则包含了许多关于这位杰出法官的趣闻轶事,尽管这些故事尖酸刻薄、不太友善。

桐君山人曰:马修·黑尔——英国法律神殿的守夜人

在伦敦格雷律师学院的古老回廊里,悬挂着一幅肖像:马修·黑尔爵士身着法官袍,左手按在《圣经》上,右手持一卷法律文书,目光中闪烁着17世纪英国法律人特有的那种谨慎与坚定。这位经历过内战烽火、共和国实验和王政复辟的法律巨匠,其思想犹如一块棱镜,折射出英国普通法传统在现代化转型过程中的全部光谱——既有对传统的顽固坚守,又有对变革的审慎接纳;既体现着司法理性的光辉,又无法摆脱时代偏见的阴影。当我们在三个半世纪后重新审视这位“普通法最后的中世纪法官“时,所见的不仅是一位法律技术大师,更是一位在历史十字路口为英国法系导航的守夜人。

历史漩涡中的法律守护者

黑尔生于1609年,这个时间坐标注定他将目睹英格兰最动荡的世纪。当他进入牛津大学学习时,查理一世正与议会剑拔弩张;当他成为执业律师时,星室法庭刚被废除;当他升任法官时,克伦威尔的共和国实验正在进行;当他担任首席大法官时,斯图亚特王朝己经复辟。这种独特的时代背景塑造了黑尔矛盾的政治立场——他既反对查理一世的专制倾向,又不认同处决国王的激进做法;他虽在共和国时期担任法官,却始终保持着对君主制的理论忠诚。

历史档案显示,黑尔在1654年曾拒绝克伦威尔要求其修改法律的命令,声称“法官的职责是解释法律而非创造法律“。这种表面上的保守姿态背后,实则蕴含着深刻的法治思想:法律应当超越政治变动,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正如他在《英格兰普通法史》中所言:“法律是一条从远古流至今日的长河,任何一代人都只是它的临时守护者。“这种历史法学观点,后来成为柏克保守主义的重要思想资源。

普通法理性的系统化者

黑尔对英国法律最持久的贡献,在于他将中世纪以来杂乱累积的普通法传统系统化为一套可被理解和传承的知识体系。1670年代完成的《英格兰普通法史》虽以历史为名,实则是第一部试图揭示普通法内在逻辑的体系性著作。在这部未完成的巨著中,黑尔提出了一个革命性观点:普通法不是杂乱无章的判例堆积,而是经过历代法官理性提炼的“人为理性“。

这种理性化努力尤其体现在他对先例原则的阐述上。黑尔既反对完全僵化的遵循先例(认为这将使法律僵化),也反对随意推翻先例(认为这将破坏法律确定性)。他在判例集中建立了一套区分技术:只有经过时间检验和多次确认的判决才构成具有约束力的先例。法律史家发现,这套方法实际上为现代判例法体系奠定了理论基础,使普通法得以在保持连续性的同时渐进发展。

科学精神与司法证明的革命

黑尔法律思想中最具现代性的部分,是他在证据法领域的开创性工作。作为1662年英国皇家学会创始会员之一,黑尔深受培根实验哲学影响,将科学证明方法引入司法领域。在审理巫术案件时,他坚持要求控方提供除“被害人证言“外的客观证据,这种谨慎态度显著降低了英格兰的巫术定罪率。1662年的《巫术审判考量》手稿显示,黑尔己发展出一套原始的证据可靠性评估标准,包括证人一致性、事实可能性、动机分析等要素。

但历史给这位法律改革者开了一个残酷玩笑:1662年,黑尔本人却在一起巫术案中作出有罪判决。庭审记录显示,他虽对证据存疑,却因“社区恐慌“和“传统认知“而妥协。这个著名矛盾揭示了早期现代司法转型的艰难:即使最理性的法官也难以完全摆脱时代认知局限。正如法律哲学家所言:“黑尔站在两个世界的交界处,一只脚己踏入理性证明的新大陆,另一只脚仍陷在迷信的旧大陆泥沼中。“

财产权理论的奠基人

在财产法领域,黑尔的贡献具有划时代意义。他系统阐述了“时效占有“(prescription)理论,认为长期稳定的占有事实可以产生合法产权。这一理论不仅解决了内战后的土地纠纷,更成为现代财产权理论的重要基石。在《论议会权力》手稿中,黑尔进一步提出:财产权不是国王的恩赐,而是源于劳动投入和社会承认的自然权利。这些观点首接影响了洛克的财产权理论,并通过洛克传递给了整个启蒙时代。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黑尔对知识产权的前瞻思考。在1670年的一则判例中,他首次提出“思想也可成为财产“的观点,认为作者对其创作应享有排他性权利。知识产权史研究者发现,这一判决为1709年《安妮女王版权法》提供了法理基础,堪称现代版权制度的萌芽。

刑法思想中的矛盾光谱

黑尔的刑法实践呈现令人不安的矛盾性。一方面,他反对刑讯逼供,强调无罪推定,在1666年明确判决刑讯取得的口供无效;另一方面,他却支持对叛国罪适用残酷刑罚。这种矛盾源于其思想深处的二元性:作为法律家,他追求程序正义;作为保王党人,他坚持秩序至上。

他对死刑的态度尤其耐人寻味。作为法官,他签署过数百份死刑令;作为学者,却在《刑罚沉思录》中质疑死刑的威慑效果。私人日记显示,每次死刑执行后他都会禁食祷告,这种仪式化的忏悔暗示着其内心的道德挣扎。或许正是这种痛苦的自省,促使他在晚年推动监狱改革,主张用劳动改造替代肉体惩罚。

神学枷锁下的法律先知

黑尔法律思想的最终局限,在于其无法彻底摆脱的神学框架。尽管他强调法律与宗教的分离(“法官的职责是执行人定法而非神法“),却仍相信普通法是上帝赋予英格兰的特殊恩典。这种“英格兰天命论“使其无法将法律理性贯彻到底——当遇到巫术、渎神等涉及宗教的案件时,神学预设常常压倒司法理性。

他在《人类责任的起源》中的论述颇具代表性:“法律之光照亮人间事务,但这光本身来自更高的神圣源头。“这种将法律权威最终诉诸神意的做法,使其无法完成法律彻底世俗化的关键一跃。但也正是这种保守倾向,使英国法改革避免了法国式的激进断裂,走上渐进改良之路。

马修·黑尔爵士去世时,留下的不仅是一系列法律著作,更是一种独特的普通法精神:尊重传统而不迷信传统,承认变革但警惕激进。他在政治风暴中守护法律圣殿的形象,后来成为英国法治精神的永恒象征。当现代法学家争论法律应当如何平衡稳定与变革时,黑尔三百年前的警示依然回响:“改革法律如同修补古老建筑,明智的做法是保留主体结构,只更换腐朽的梁柱。“这种保守中的进步,或许正是普通法历经千年仍具生命力的奥秘所在。

他站在中世纪习惯法与近代法治的交界处,以保守者的姿态完成了最革命性的法学建构。黑尔爵士的伟大,在于将英国普通法从经验主义的迷雾中牵引至理性主义的岸边——其《英格兰普通法史》首次揭示了判例体系内在的“人为理性“,为普通法赋予现代性灵魂。他确立的证据规则犹如精密的天平,在巫术审判的狂热中守护司法理性的火种;其财产权理论则架起了封建习惯与洛克自然权利的桥梁。

然而这位法律先知始终戴着神学的镣铐起舞。他一面反对王权专断,一面维护宗教审判;既开创了版权思想的先河,又难逃死刑泛滥的时代局限。这种矛盾性恰是转型期法学家的宿命:他的双脚深陷中世纪土壤,双手却己触摸到现代法治的轮廓。

黑尔留给后世的,不仅是先例原则的系统化,更是一种渐进改良的法治智慧。他证明:法律传统的生命力不在固守,而在对变革的审慎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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