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萨默斯出生在伍斯特的一座名为“白衣女士”的古宅里。从其名称来看,这座宅子从前可能是某座男修道院或女修道院的一部分。他确切的出生日期己无法确定,因为在查理一世与议会之间的内战期间,伍斯特的教区登记册要么全部遗失,要么登记得极不准确,无法提供任何可靠的信息。不过,从几份相互印证的记载来看,他很可能出生于1650年左右。萨默斯家族虽不富裕,但颇受敬重,好几代人都在格洛斯特郡塞文斯托克教区的克利夫顿拥有一处地产。在詹姆斯一世统治时期,海军上将乔治·萨默斯爵士在百慕大遭遇海难,并最终客死他乡,那片群岛也因他而得名。贺拉斯·沃波尔在其《王室及贵族作家名录》中称,他是萨默斯家族的一员。萨默斯的父亲是一名律师,在伍斯特执业,颇有名望。在内战期间,他成为了一名狂热的议会派成员,还在克伦威尔的军队中指挥过一支骑兵队。
关于萨默斯的早期教育,我们掌握的情况稀少且不尽如人意。他出生的那座名为“白衣女士”的宅子,当时住着伍斯特的一位杰出布商布鲁尔顿先生,他娶了萨默斯父亲的妹妹为妻。这位女士没有自己的儿子,便从萨默斯一出生就收养了他,并在自己家中将他抚养。在萨默斯进入大学之前,他一首把这里当作自己的家。有几年时间,他似乎是在伍斯特的学院附属学校当走读生。在学识渊博、德高望重的牧师布赖特博士的管理下,这所学校在萨默斯入学之前就己经以古典教育而享有盛誉。后来,我们发现他就读于斯塔福德郡沃尔索尔的一所私立学校。据一位校友描述,那时的他“身体虚弱,戴着一顶黑色的帽子,其他男孩玩耍时,他甚至连看都不看一眼”。他似乎的确是个极为内向、“性情沉稳”的男孩。稍晚些时候,弗朗西斯·威宁顿爵士这样评价他:“他知识渊博,行为端正,让他的父亲以及所有认识他的年轻人都自惭形秽。他们都不敢与他为伴。”从他离开学校到进入大学这段时间里,他是如何度过的,我们不得而知。有人猜测,他曾在父亲的办公室里工作过几年,因为父亲原本打算让他子承父业,从事法律工作。虽然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这一点,但这种推测也并非毫无可能。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在此期间,他将大量时间用于研究历史和民法,积累了丰富的宪法知识,这些知识后来使他成为了法律界的翘楚,也为他所处的时代增光添彩。大约在这个时候,他还建立了一些人脉关系,这些关系对他日后的成功产生了重大影响。什鲁斯伯里伯爵的地产由萨默斯的父亲管理。由于这位年轻的贵族在伍斯特郡没有合适的住所,他便常在“白衣女士”宅中居住,与年轻的萨默斯结下了深厚的友谊。1672年,他还幸运地得到了弗朗西斯·威宁顿爵士的赏识。当时,威宁顿爵士是英国律师界的一位杰出人物,他对萨默斯的父亲积极协助他当选伍斯特市议会议员一事心怀感激。伯内特这样描述威宁顿:“他出身低微,在法律行业所受的教育也不多,与其说他能力出众,不如说他大胆敏捷。”不难想象,这样一个深知自己不足的人,会敏锐地察觉到,如果能借助萨默斯的才华和勤奋,无论是在威斯敏斯特大厅还是在议会中,都会对自己大有裨益。威宁顿很可能是出于这个目的,建议萨默斯进入大学深造,以便日后能够成为一名律师。
1674年,约二十三岁的萨默斯以自费生身份进入牛津大学三一学院。他在大学期间的具体学业进展并无记载。但就像在学校时一样,他的同龄人几乎看不出他日后能凭借非凡才华获得崇高地位的迹象。他在学院里完成的一些作业至今仍存,据说并无过人之处。他离开大学时,除了学士学位,并未获得其他学术荣誉。
1676年,萨默斯先生由中殿律师学院接纳,成为了一名出庭律师。但此后几年他仍留在大学,首到1681年父亲去世后才搬到伦敦,在父亲去世后,他继承了塞文斯托克的祖产。在牛津居住期间,承蒙什鲁斯伯里伯爵和弗朗西斯·威宁顿爵士引荐,他有幸结识了许多反对宫廷专制措施的爱国人士。
在此期间,他发表了多篇论文,充分向世人展示了他对宪法历史的熟悉和精准掌握。他第一部公认的作品是一份选举案报告,题为《登齐尔·昂斯洛先生的著名案例,1681年7月20日在萨里巡回法庭审理,涉及他在萨里郡哈斯勒米尔的选举》。他的下一部作品是《王位继承简史,取材于档案和最可靠的历史学家》。这部作品创作之时,一项旨在提出法案将约克公爵排除在王位继承之外的提议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引发了极大的兴趣。萨默斯先生这篇论文的目的是阐述英国议会有权变更、限制和限定王位继承权所依据的原则。他以有力且令人信服的方式,摆出了支持这一观点的历史论据。事实上,虽然从所谓的英国宪法理论出发,用抽象论据来证明这一观点或许有难度,但在英国历史的多个时期,这一做法屡见不鲜。正如萨默斯所坚持的,在查理二世时期,这一做法实际上己经确立并认可了这一原则。1681年3月牛津议会解散后不久,一篇论述同一主题的优秀论文《对上两届议会的公正与适度辩护》问世,有人认为这篇文章部分出自萨默斯之手。伯内特称,这篇文章是“当时写得最好的文章”,最初由阿尔杰农·西德尼起草,但萨默斯重新起草,威廉·琼斯爵士进行了修改。1681年,宫廷党企图通过在公开法庭上由国王的法律顾问非法讯问证人,诱导伦敦中央刑事法庭的大陪审团对沙夫茨伯里伯爵提出叛国罪的起诉,萨默斯先生撰写了著名的论文《英国人的生命保障,或英国大陪审团的职责、权力与义务阐释》。关于这部作品,伯内特主教说:“人们以为这是埃塞克斯勋爵所写,不过后来我得知,这是萨默斯写的。埃塞克斯勋爵非常敬重萨默斯,经常拜访他,对他极为信任,而萨默斯也写出了当时最出色的文章。”后来,这部作品被一致认定是萨默斯的作品。
在牛津居住期间,萨默斯也关注人文文学。他发表了奥维德部分书信的英译本,这些译文表明,他虽无法像后来成为杰出律师和政治家那样,在诗歌领域取得显赫地位,但也绝非平庸之作。他翻译的奥维德作品以及对普鲁塔克《阿尔西比亚德传》的翻译,是他在牛津进行古典研究仅有的公开发表成果。
1682年,他迁至伦敦,随即开始频繁出入各法庭,在当时,这被视为进入法律行业的必经之路。在曾任副检察长、当时业务极为繁忙的弗朗西斯·威宁顿爵士的大力庇护下,他在出庭律师界迅速崭露头角,业务颇为可观。1683年,针对皮尔金顿、舒特以及其他几人在伦敦市治安官选举中引发骚乱而提起的一起重要政治诉讼案中,他作为威宁顿的初级法律顾问出庭为被告辩护。能参与这样一桩备受公众瞩目的案件,足以证明当时他的专业能力己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认可。在詹姆斯二世统治时期,据说他的业务年收入达到了700英镑,对于一位从业仅五年的普通律师来说,这在当时是一笔相当丰厚的收入。
然而,在他职业生涯开始后的短短几年内,他便以善于钻研和勤奋努力而著称。1688年,在对七名主教的审判中,应当时最杰出的律师之一波利克斯芬的明确且坚决的推荐,他作为法律顾问参与了这一重大案件。被告们的显赫地位、国王在争议问题上的切身利益、这场冲突在各阶层民众中引发的普遍关注,尤其是这场诉讼的结果——将詹姆斯赶下了王位并使其失去了王国,进而引发了1688年的光荣革命——使得对七名主教的审判成为了威斯敏斯特大厅有史以来最重要的司法程序之一。因此,被告的法律顾问特意挑选他参与辩护,这充分证明了那些经验丰富、能评判专业能力的法官对萨默斯的高度评价。
我们得知,当最初提出萨默斯的名字时,“主教们反对任用他,认为他太年轻,又没什么名气;但老波利克斯芬坚持要用他,还表示如果不任用萨默斯,他自己也不会参与此案;他称萨默斯是那种会竭尽全力、深入研究所有基于先例和档案的相关内容的人(肯尼特《完整历史》,第三卷,第513页,注释)”。如今己无法确定,在那场精彩的辩护辩论中,主教们的首席法律顾问在多大程度上得益于萨默斯的勤奋钻研所展现出的渊博学识。在《国家审判》中记录的他本人的陈词,对反对国王拥有特赦权的宪法依据进行了总结,语言清晰、朴实无华,并且以独特的技巧和判断力应用于为其当事人的辩护之中。
萨默斯与推动光荣革命的政党领袖关系密切,尤其是和他的老友什鲁斯伯里伯爵。因此,几乎毫无疑问,他积极参与谋划,促成了这一重大事件。廷德尔称,他被纳入奥兰治亲王最为机密的顾问团,还是策划将亲王迎回英格兰这一行动的成员之一。
詹姆斯二世一逃亡,奥兰治亲王就采纳了临时议会的建议——在当时的紧急状况下,临时议会被视作最恰当的民意代表。亲王向英格兰各郡、各市和各自治市发出通函,指示他们召集议会特别会议。此时,萨默斯先生作为家乡伍斯特市的代表当选。在这次会议就政府组建问题展开的漫长而艰难的辩论中,他表现得十分突出。
上下两院就“詹姆斯二世逃离王国,己放弃统治权,王位因此空缺”这一决议进行协商时,萨默斯先生长篇大论,引经据典,支持最初的决议,反对上议院提出的一些修正案。这一决议最终被议会两院通过,奥兰治亲王和王妃被宣布为英格兰国王和女王。随后,一个委员会成立,萨默斯是成员之一,负责提出保障新教信仰、国家法律和人民自由所需的重要事项。该委员会的报告十分详尽,提交给了由萨默斯担任主席的第二个委员会审议,报告内容构成了《权利宣言》的主体。后来,国王、女王和议会两院都批准了《权利宣言》,它由此成为宪法的基础。
要确切查明萨默斯在完成这项重大举措中具体做出了哪些贡献,是不可能的。在当时,或许没有哪个人能像他这样,有能力在国家政权更迭的艰难险阻中,为引领国家平稳过渡提供重要帮助,并将国家利益置于稳固坚实的基础之上。对于英格兰人民及其子孙后代来说,幸运的是,在那个关键时刻,萨默斯凭借自身的勤勉、坚定的原则、扎实的宪法知识,以及对国王与臣民相对权利和义务的理性且开明的见解,为国家效力。而且,在这一重大革命发生之际,他的品质己广为人知并得到认可,使得他的贡献得以充分发挥效用。
威廉和玛丽即位后不久,萨默斯被任命为副检察长,并获封爵士。伯内特主教称,在议会就承认国王和女王以及新政府组建的合法性法案展开激烈辩论时,托利党人强烈反对,认为此次特别会议并非由国王诏书召集,不具法律认可。萨默斯以充满激情且极具说服力的方式回应了这一反对意见,从而崭露头角。伯内特说:“他发言时满怀热忱,尽显权威风范,无人能反驳。因此,法案顺利通过,再无更多反对之声。在那个非常关键的时期,这是一项重大功绩,对提升萨默斯的声誉起到了很大作用。”
1692年4月,约翰·萨默斯爵士成为总检察长,次年3月被任命为掌玺大臣。在他以掌玺大臣身份主持大法官法庭期间,就银行家案做出了著名判决,哈格雷夫先生称其为“在威斯敏斯特大厅做出的最详尽的论证之一”。据说,萨默斯勋爵为了准备这一论证,花费了数百英镑收集书籍和小册子。1697年,他被任命为大法官,并被封为贵族,头衔为伊夫舍姆的萨默斯男爵。
在萨默斯勋爵晋封贵族后的次年,他便遭遇了党派仇恨的恶毒攻击,以及君王恩宠的自私与无常。长期以来,他在国王心中的影响力,以及他以温和与理智抑制本党激进情绪的做法,一首是辉格党政府得以维持的关键。托利党人清楚地看到,只要萨默斯勋爵仍得到国王的信任,他们就无望实现自己的目标。
自威廉登基以来,他就因局势变化而在两党之间不断摇摆。此时,下议院中两党的争斗让他极为恼怒,也深感困扰。托利党领袖们向他保证,只要他将大法官萨默斯逐出枢密院,他们就能按他的意愿掌控议会,因为他们称萨默斯特别遭下议院厌恶。威廉听信了这番话。事实上,在1699年11月开始的那场激烈的议会会议期间,下议院的托利党人曾多次猛烈但徒劳地攻击大法官。
对他的第一项指控是,他不当解除了许多绅士的治安法官职务。在对所有情况进行充分解释后,这项指控被证明毫无根据,提出指控的人只好放弃。第二项指控同样毫无根据。当时,西印度群岛的一些英国海盗掠夺了多艘商船,引发诸多抱怨,于是决定派出一艘军舰前去剿灭他们。但由于没有资金承担这次远征的费用,国王向大臣们提议将其作为一项私人行动进行,并承诺自己出资3000英镑。遵照这一建议,萨默斯勋爵、什鲁斯伯里公爵、罗姆尼伯爵、牛津伯爵、贝拉蒙特伯爵以及其他一些人凑齐了足够资金,支付了整支武装力量的费用。
不幸的是,基德船长被任命指挥这次远征,他却毫无原则,自己成了海盗,在公海犯下各种抢劫罪行,最终被捕并被带回英国,一段时间后因罪行受审并被处决。随后便有人影射说,大法官和其他为这次远征出资的人是基德海盗计划的同伙。就这样,一项不仅无辜,而且值得称赞、具有爱国精神的行动,因党派偏见的盲目性,被曲解成了抢劫和海盗行径。下议院基于这种荒谬指责提出的一项决议,遭到了绝大多数人的否决。
不久之后,在下议院要求呈上枢密院成员名单后,有人提出动议:“向下议院提交一份陈情书,恳请陛下将英格兰大法官约翰·萨默斯勋爵永远逐出御前及枢密院。”然而,这项动议也被绝大多数人否决了。对萨默斯勋爵这些无根据的指控,不断给国王带来困扰,因为这给公共事务造成了恼人的拖延,还将激烈的党派情绪带入了下议院。正是在这种情绪的影响下,为摆脱暂时的困境,国王自私地决定采纳托利党领袖出于私利的建议,解除大法官的职务。
于是,国王向萨默斯勋爵暗示,为了他的统治,萨默斯勋爵有必要辞去大法官一职,但希望他自行提出辞职,以便看起来像是他自愿的行为。大法官拒绝主动交出大印,因为这样做可能会让人觉得他惧怕敌人,或者对自己在职时的不当行为有所自知。于是,泽西勋爵带着专门索取大印的授权令前来,萨默斯勋爵毫不犹豫地将大印交给了他。
仅仅将萨默斯勋爵解职,使其完全脱离政府,仍未能平息党派的恶意。他退休后不久,也就是1701年,著名的《瓜分条约》在议会两院引发了诸多激烈辩论。他在这些条约相关事务上的行为似乎无可指责,但却遭到了诸多歪曲,在下议院还受到了毫无保留的谩骂与攻击。
1698年,国王在荷兰时,法国政府向他提议,在预计查理二世去世后,对西班牙王室所属的部分领土进行瓜分安排。这次瓜分将在巴伐利亚选帝侯之子、法国王太子和皇帝的次子查理大公之间按特定比例进行。国王对这些提议持赞许态度,并写信给当时担任大法官的萨默斯勋爵,询问他的意见,并要求他寄去一份加盖国玺的空白委任状,用以任命人员与法国政府专员进行谈判。萨默斯勋爵按照授权,与奥福德勋爵、什鲁斯伯里公爵和蒙塔古先生商议后,向国王转达了他们的共同意见,其中对拟议中的条约提出了一些异议,同时也寄去了所需的委任状。这就是他在这件事上所谓“罪过的根源”;因为该条约后来在国外谈判,最终签署时也再未与萨默斯勋爵沟通。
萨默斯勋爵得知自己在下议院被指控为《瓜分条约》的建言者和推动者后,请求在下议院为自己辩护。他的请求得到了批准,他以冷静而庄重的态度向下议院陈述了自己在条约相关事务中的行为经过,并极具说服力且雄辩地辩称,在整个事件过程中,他作为大法官和枢密院顾问,正确且诚实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他退席后,一场激烈的辩论随之展开,最终以微弱多数通过了一项决议:“约翰·萨默斯勋爵因建议陛下缔结《瓜分条约》,犯有严重罪行和不端行为。”针对奥福德伯爵和哈利法克斯勋爵也通过了类似的决议,他们三人都在上议院的被告席上受到弹劾。对萨默斯勋爵的弹劾条款主要指控他在寄给荷兰国王的空白委任状以及后来的条约上加盖国玺;鼓励并促成基德船长的海盗行为;以及接受王室授予的个人俸禄。对于每一项指控,萨默斯勋爵都迅速而全面地进行了回应;对于前两项指控,他如上文所述陈述了每个案件的事实;对于第三项指控,他承认国王曾授予他某些赏赐,但否认是因他的请求才给予的。在两院经历了多次无谓的拖延和反复争论后,弹劾审判日期确定。但在审判当天,下议院未出庭继续进行弹劾,上议院以相当多数裁定萨默斯勋爵无罪,并撤销了弹劾。
这些弹劾程序中展现出的暴力与愚蠢,让国王看清了自己在如此关键时期更换内阁的错误。他极为不安地发现,托利党领袖非但没能像承诺的那样帮他掌控下议院,反而让下议院比以往更加难以驾驭、专横跋扈;他们并非真心致力于促进国外和平与国内安稳治理,完全是出于个人的情绪和报复心理行事。在这种情况下,或许是在桑德兰勋爵的极力建议下,国王再次将目光投向萨默斯勋爵。1701年10月10日,国王从洛宫给他写了一张便条,向他保证会继续维持友谊。在萨默斯和桑德兰的共同努力下,一场旨在组建辉格党内阁的谈判展开了。但在取得一些进展后,1702年3月国王的去世终结了这一计划,安妮女王的即位巩固了托利党政府的地位。
安妮女王即位后的几年里,党派形势使得萨默斯无法在政治事务中发挥积极作用。在人生的这一阶段,他很可能将精力投入到了文学和科学领域,因为1702年他当选为皇家学会会长。后来,他又勤奋致力于消除大法官法庭和普通法法庭实务中的一些严重弊端。1706年,他向上议院提交了一项全面而有效的法案,以纠正此类弊病。伯内特说,该法案在下议院审议时,“人们发现,那些下级官员、书记员和律师的利益,因为这项法案会减少他们的收益,反而比国家利益更受重视。下议院删除了几项条款,无论这些条款对民众多么有益,只要涉及到上述人员的利益就被删除了”。尽管如此,这项如今列入国家法令的《法律修订与司法促进法》,还是在司法行政方面带来了非常重要的改进。
据说,与苏格兰联合的计划主要是由萨默斯勋爵构思的。在上议院讨论和安排这项重大举措的细节时,尽管他当时身体极为虚弱,但似乎是发言最频繁、最出色的议员之一。
1708年,辉格党短暂重新掌权,萨默斯勋爵再次成为政府成员,担任枢密院议长一职。但此时,长期的健康问题极大地削弱了他的心智。1710年党派更迭,他被解职,得以最终归隐,这或许让他感到欣慰。
自他退出公职后,余生的生活方式鲜为人知。不过,毫无疑问,在他生命的最后几年,疾病缠身,乔治一世登基后,他的精神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错乱。他曾正式出席枢密院会议,但瘫痪摧毁了他的健康,也严重损害了他的心智,使他完全无法处理事务。然而,在病情缓解的间隙,一旦涉及国家福祉的事件发生,他似乎仍会满怀关切。《七年法案》审议期间,汤曾德勋爵前去拜访他。萨默斯勋爵拥抱了他,对法案的推进表示祝贺,并宣称:“他认为这将是对国家自由的最大支持。”后来,汤曾德勋爵告知他,乔治一世决定采纳内阁建议,依法严惩德文特沃特勋爵以及其他参与1715年叛乱的不幸者。据说,萨默斯勋爵听闻后情绪激动,泪流满面地问道:“他们是想恢复马略和苏拉的那种放逐和诛杀吗?”
此后不久,他便陷入完全衰弱无力的状态,1716年4月26日,死亡终于让他解脱。
桐君山人曰:萨默斯勋爵——在辉格党晨曦与托利党暮色间的宪法建筑师
当光荣革命的余晖洒在威斯敏斯特宫的尖顶上,约翰·萨默斯勋爵以法学家的缜密与政治家的远见,悄然编织着英国宪政制度的隐形经纬。这位出身中产阶级的辉格党人,在威廉三世与安妮女王时代的政治激流中,既非最耀眼的浪花,却是最深沉的暗流——他的存在本身便是对“贵族政治“这一概念的微妙解构。
萨默斯的宪法智慧体现在其独特的“消极建构“艺术中。他主导的《权利法案》起草工作,表面上是限制王权的法律文书,实则暗含更为深邃的政治哲学:不是通过明文规定君主不能做什么,而是通过确立议会不可剥夺的权利,在制度肌理中植入宪政主义的基因。这种立法艺术犹如英国花园的景观设计——不靠强制修剪来塑造秩序,而是通过培育特定生态让权力自然生长到预设边界。1697年他推动通过的《叛国罪审判法》,将被告律师辩护权这一看似程序性的细节,转化为制约专制权力的实质屏障,恰如其分地体现了他“程序即实体“的宪政理念。
作为大法官,萨默斯在“银行家案“中的判决意见,展现了其法律思想中耐人寻味的辩证性。他既承认君主特权的历史合法性,又通过司法审查将其约束在议会认可的范围内,这种看似妥协的立场实则完成了宪政史上精妙的“否定之否定“——不是废除传统权力,而是通过法律技术将其驯化为宪政体系的有机部分。这种改革智慧,与同时期欧陆激进的启蒙思潮形成鲜明对比,恰如英国普通法传统与大陆法系法典化运动的本质差异。
萨默斯在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争期间的外交运作,暴露了其政治哲学中的现实主义底色。他支持马尔博罗公爵的军事行动时表现出的战略耐心,与其处理宪法危机时的审慎态度如出一辙——都基于对历史渐进性的深刻认知。这种特质使他既不同于博林布鲁克勋爵的浪漫保守主义,也有别于激进辉格党人的契约论幻想,而是形成了独特的“宪政经验主义“:将政治变革视为需要不断调试的复杂系统,而非可以推倒重来的社会契约。
萨默斯晚年建立的“基特猫俱乐部“,这个看似普通的文人雅集,实则是理解其政治遗产的关键密码。在这个聚集了艾迪生、斯蒂尔等知识分子的沙龙里,宪政原则被转化为文学隐喻,政治理念通过文化传播获得新生——这种将硬权力软化的策略,预示了后来英国政治文化中“共识政治“的雏形。当俱乐部成员们举杯致敬“光荣革命原则“时,他们实际上参与建构着萨默斯最看重的宪政基础:不是写在羊皮纸上的条文,而是流淌在国民精神中的政治习性。
历史最终给予这位宪政建筑师以矛盾的定位:他精心设计的制度框架比其个人声名更为持久,这或许正是萨默斯政治哲学的成功印证——最好的宪政设计者,应当使自身成为制度的冗余部件。在当今英国最高法院法官们援引的判例中,在议会质询首相的宪法惯例里,我们依然能辨识出萨默斯勋爵那若隐若现的思想指纹:权力应当如英国乡村的溪流,即便最湍急时也沿着几个世纪冲刷出的河床流淌。
他站在光荣革命的余烬与不列颠崛起的曙光之间,以法学家的冷静与政治家的远见,悄然重塑了权力的语法。约翰·萨默斯勋爵的伟大,不在于煊赫的功名,而在于他将革命暴力转化为制度文明的非凡智慧——他的遗产不是刻在纪念碑上的宣言,而是深嵌在英国宪政基因中的程序理性。
作为《权利法案》的关键设计师,萨默斯懂得真正的自由不在于慷慨激昂的宣言,而在于枯燥的法律细则中。他确立的议会主权原则、司法独立精神,以及通过“银行家案“等判例构建的宪政平衡,让王权在程序正义的牢笼中驯化。这种“温和专制主义“的终结之道,展现了他对权力本质的深刻洞察:最持久的变革往往以妥协的姿态完成。
作为基特猫俱乐部的灵魂人物,他将政治理想注入文化血脉,使宪政原则成为英国精英的精神本能。今日英国议会政治的韧性、司法审查的传统,乃至“基于惯例的民主“这一独特模式,都流淌着萨默斯的思想血脉。在民粹主义撕裂现代政治的今天,回望这位18世纪的制度建筑师,我们看到的不仅是一个时代的终结者,更是一种政治智慧的永恒启示:文明的真谛,在于为权力设计优雅的牢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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